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二次产业向一次产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发布时间: 2014-09-15 08:3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工商资本雄厚的优势,开辟二次产业转型发展的新途径、新领域,扩大农业的有效投资,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唐发〔2014〕3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第十四届九次常务会议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二次产业向一次产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坚持“以农为本、以工强农、工农互惠”的原则,紧紧抓住二次产业转型发展的战略机遇,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加快引进建设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态化和全产业链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全市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沿海强市、美丽唐山建设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二、投资重点领域
(一)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工商资本发挥资金、科技、装备、市场和管理等优势,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新建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和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二产企业通过注资、收购、参股和租赁等形式,对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重组提升,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集团;引导加工企业向食品工业园区集中,促进同行业、上下游企业间的生产经营合作、产业有效对接,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产业集群。
(二)农产品流通业。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鼓励发展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运输和电子商务系统。支持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技术,提升农产品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
(三)现代种业。鼓励企业投资发展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花卉、食用菌、中药材等种子种苗产业,建设育种能力强、市场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企业,组建种子、种苗专业化服务组织。
(四)特色种养业。鼓励投资主体围绕我市“畜禽、蔬菜、果品、水产、粮油”五大主导产业,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的现代农业园区或自有生产基地。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和院校开展科企对接,引进一批农业领域的首席专家、院士,开展农业科研项目成果落地转化和示范推广基地建设。
(五)林下经济业。鼓励工商资本参与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业休闲观光旅游等林下经济产业的开发经营。支持企业、大户通过租赁、土地流转等方式,与当地农村农民合作进行荒山综合开发经营,加速荒山绿化步伐,推动林下经济发展,逐步实现林地资源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林地经济效益。
(六)休闲观光农业。鼓励投资主体充分挖掘和利用农业的生产、生态、景观和文化等功能,投资建设一批高质量、集农业生产、休闲观光、科普教育、绿色生态于一体的各类农业生态园、农业观光采摘园、农事活动体验园等现代农业休闲观光园和乡村旅游示范点。
(七)农业服务业。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饲料生产及新能源建设等农业服务产业,开展“订单式”“套餐式”“保姆式”“全程式”服务,促进农业专业化发展。支持企业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或与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等建立合作生产、产品购销、股份合作关系,建立新型的农工商联合体、利益共同体。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两级要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投资扶持引导机制。市级设立发展专项资金,对工商资本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或列入当年全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且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在积极争取省级以上资金支持的同时,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现代农业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市场上市或在国内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市财政给予重点扶持。对新建现代农业园区,现代设施蔬菜产业园、优种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省级以上专业合作组织、农村新能源、设施果品基地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市财政择优给予扶持。同时,整合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科技、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源,对工商资本投资特色种养、休闲观光农业、农业服务业和农业科技创新的,优先安排市本级及以上项目实施。
(二)落实工商税收支持政策。工商企业开办农村企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农业开发”“农业科技”“农业旅游”等作为行业表述用语;开办从事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农药连锁经营企业以外无需前置审批且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载营业场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投资现代农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饲料、农膜、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秸秆)纤维板、木(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禽饲养、林产品采集、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项目的,免征所得税。从事花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现代农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对投资现代农业的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现代农业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现代农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投资现代农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强化农业用地保障。各地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应统筹安排现代农业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农业项目,使用国家预留用地计划指标;列入省管重点建设项目,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指标。每年各县(市)区可调整一次规划,优先保障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以农业为依托的产业项目进入园区。从2014年起,在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中,单列出10%,专门用于农产品加工园区,以及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配套辅助设施建设。凡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性商业用地,执行工业地价政策;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政策和二调建设用地补办手续政策,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拓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空间。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整理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四)加强金融信贷保险支持。各地要择优向有关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组织推荐有融资需求的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建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信用评级和项目数据库,促进农业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服务,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农业的针对性。要扩大有效抵(质)押物范围,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和仓单、应收账款、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货物(权利)质押贷款,各地要择优向有关银行机构和其他新型金融组织推荐有融资需求的农业企业,探索建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信用评级和项目数据库,促进农业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服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积极拓宽涉农经营主体抵(质)押物范围,按照上级安排,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开展仓单、应收账款、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货物(权利)质押贷款,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探索开发“信贷+担保+保险”金融产品,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信贷”的信贷模式。加快完善涉农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为投资现代农业的主体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简化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加大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建设,优先为工商资本向农业转移项目提供担保支持。积极探索“农业信贷+政府贴息”“重大项目财政补助担保+农业信贷”等模式,建立信贷财政奖补机制,提高财政支农政策效益。全面落实中央、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在市本级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适时创新特色农产品新险种。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农业保险体系。
(五)减轻规费负担。对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各类资本投资种苗、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及农业服务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业加工企业免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压力容器检验收费。
四、加强投资引导服务
(一)加强组织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二产向一产投资、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扩大有效投资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引导力度。坚持把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前提,鼓励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企业投资创业、农民就业增收的共赢。
(二)创造投资条件。引导土地向农业企业依法有偿流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等相关配套措施,为二产投资一产创造基础条件。对于进入农业领域的工商资本要统筹安排生产要素,在土地供应、专项资金、出口退税等方面,与二、三产一样不分亲疏、同等对待,解决好工商资本看到空间、无法进入,看到机会、无法把握的问题。
(三)优化投资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出台引导现代农业投资的财政、税费、用地、金融、环保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按照提前介入、加快报批、合力推进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强化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问题,为投资现代农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和项目,各地要采取“一事一议”,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四)实施项目对接。在每年初,市政府农业项目办公室、市产业办办公室都要建立市县两级农业投资项目库,及时推出适合企业化经营、可行性程度高的农业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信和快捷的信息服务。农业投资项目要符合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要求,重点谋划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以及对产业和农民增收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鼓励各类主体集中投资,建立高投入、高科技和高效益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推进农业产业集群化发展。
(五)强化招商引资。重点搭建招商信息的发布平台、农业项目的推介平台和农业园区的承接平台,通过会展招商、网上招商、驻点招商和代理招商等途径,积极引导央企、京企和市内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形成“引进一个、建好一个、带动一批”的联动效应,提高农业投资效率,努力形成财政资金与工商资本互为补充、内资外资齐头并进、一产“接二联三”的投资格局。
(六)做好督导宣传。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定期开展现代农业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绩效督查。各地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成功经验,加强典型示范和投资环境宣传推介,调动投资现代农业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多元投资现代农业的良好氛围,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工农互惠的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新格局。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日
主办单位:中共唐山市委组织部 技术支持: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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