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执法人员七项情形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来源: 唐山晚报 发布时间: 2013-12-25 08:28
(记者倪大辉)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唐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送审草案)》(以下称《办法(草案)》),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
《办法(草案)》明确了行政执法实施主体主要分为三类,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三类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问题,《办法(草案)》对责任追究范围作出了规定,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权力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七项不合法、不适当执法的情形列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此外,还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确认的行政违法行为列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办法(草案)》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形式。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其中,行政处理的种类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行政处分的种类,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涉及职务调整的,适用人事任免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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