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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的规定(试行)

来源: 唐山党建网     发布时间: 2013-07-18 15:37


唐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的
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党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代表与党员、群众的联系,根据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唐山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联系的对象和范围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市党代表要广泛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使联系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每位市党代表要联系本选举单位的1个基层党组织和2-3名党员,并定期听取本选举单位群众意见。
   
二、联系的内容和要求
    (一)通报市委和市党代会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情况;收集党员、群众对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和市委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建议;受市委委托,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
    (二)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研究探索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党员作用的新途径,收集本选举单位的广大党员、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关心党员、群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广大党员、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四)保持与党员、群众的经常性联系要坚持简便、实效的原则,联系的情况作为履行党代表职责的内容之一向党代表本人所在党组织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汇报。
   
三、联系的方式方法
    (一)走访选举单位的党员、群众,每年专题走访重点联系对象不少于3次。
    (二)邀请本选举单位的党员、群众座谈。
    (三)与所联系的党员、群众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和专题探讨,撰写调研报告或建议。
    (四)向选举单位内各单位或党员、群众公开本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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