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唐山党建网 发布时间: 2013-07-18 15:32
唐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工作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任期制暂行条例》和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市党代表就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向大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市党代表提议,是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就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向市委全委会或市委常委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党代表提案、提议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市委确定的总战略和总目标,认真研究全市科学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建言献策。
第四条 提案、提议办理工作要遵循分类督办、依法办理、实事求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问题,努力让党代表满意,让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受益。
第二章 提案、提议的提出
第五条 市党代表提案须10人以上联名提出;提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六条 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全会召开期间的提案、提议,由会议秘书处负责收集,在会议闭幕后5日内移交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闭会期间的提议,可采取直接报送、邮寄、网上传输、传真等形式提交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
第七条 同一人同一建议已向市人大、市政协提出的亦可提交提案、提议,并注明已向市人大、市政协提交的日期。
第八条 提案、提议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提议要紧贴全市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际,围绕破解制约科学发展难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提议应在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正确集中民智的基础上提出,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和反映选举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三)提案应属于市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提议应属于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全委会职权范围内。
(四)提案、提议应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
(五)提案、提议须一事一案,有明确的案由、案据和具体建议措施。案由用标题形式明确表述,案据应翔实充分,建议措施应力求切实可行。
(六)提案、提议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使用统一制式的《市党代表提案填报卡》、《市党代表提议填报卡》,做到字迹工整,格式规范。
第三章 提案、提议的审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
(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六)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其中涉及问题重大、影响深远的,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向上反馈)。
第十一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进行登记、存档,并应及时向提出建议的相关人员说明情况;有的也可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
第四章 提案、提议的办理
第十二条 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对党代表提案、提议进行整理、分类,根据涉及的内容,报请市委同意后,提请有关党组织或有关单位、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
提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案截止时间范围内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交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讨论的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应当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有关党组织或有关单位、部门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并向代表反馈。提案办理情况应在下一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对经大会秘书处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由大会秘书处向代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提议的办理:
承办党代表提议要按照交办、办理、督办、答复、回访、总结六个步骤进行:
(一)交办。市委全会期间的提议,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召开承办单位分管领导会议集中交办;对闭会期间提出的,一般采取函件形式交办;特别重要的,经市委领导批示后发文交办。
(二)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提议后,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应由本单位承办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承办方案,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并填报答复意见,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凡明确由某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办理的提议,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主办单位要求,将会办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送至主办单位,并抄报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凡明确两个以上单位分别作为主办单位的,各单位应分别进行办理。
对同一人同一建议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提交的,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协调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办理。
对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议,经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承办单位要在限期内向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作出阶段性报告,并及时与代表本人联系,说明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议,应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给其它单位或置之不理。
(三)督办。各级党委、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要加强对所属承办单位工作的检查督办,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查、走访承办单位、听取汇报、公布进度等方法进行催促、督办,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答复。由承办单位负责向市党代表进行答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答复。答复文稿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提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联名提交提议的,应同时答复每位代表。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须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先行审核,同意盖章后再由承办单位送达建议人。
(五)回访。承办单位答复后,要跟踪走访市党代表,采取多种形式与党代表保持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填写《提案、提议办理结果意见反馈表》,交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党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做好进一步办理工作,并重新答复或做出合理解释。
(六)总结。承办单位要对每个提案、提议的办理和答复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并及时向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报送;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收到各承办单位的总结报告后,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总结报告,呈报市委常委会。
第十五条 提案、提议的答复文件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立卷留存。
第十六条 提案、提议办理工作要注重实效、力求解决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市委每年对提案、提议及办理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对优秀提案、提议和承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承办工作差的单位及其领导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共唐山市委组织部 技术支持: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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